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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生水又称“中水”,即由废水或雨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,满足某种使用要求进而形成有益使用的水。城市污水经处理设施深度净化处理后的水(包括污水处理厂经二级处理再进行深化处理后的水和大型建筑物、生活社区的洗浴水,昆明中水回用设备、洗菜水等集中经处理后的水)统称“中水”。因其水质介于自来水(上水)与排入管道内的污水(下水)之间,故名为“中水”。在处理工艺层面,“中水”处理往往通过物理+物化+生物等多种技术路径糅合情况下,去除水中水中悬浮物、颜色、气味、溶解盐。尤其当下膜技术已在“中水”回用系统上推广开来,“中水”水质亦得到大幅提升。其中对于有严格回用标准要求的“中水”,一般在主处理单元后要增加后处理,通常需要经过过滤,昆明中水回用设备、活性炭吸附,昆明中水回用设备、膜处理、消毒等处理步骤使排水达到回用标准。
中水水质标准和要求: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,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,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,特制订中水回用标准。生活杂用水管道、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、水箱直接相连。生活杂用水管道、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,以免误饮、误用。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,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、集水、供水以及计量、检测等设施的管理,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、清洗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,以保证供水的水质。
制定排水《条例》的必要性:城市排水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,是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环节,对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全局性、先导性的影响,也直接关系到市民日常生活和城市公共安全。一是排水行业依法管理难以实现。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排水行业进行规范,规定比较简单,涵盖面不全,没有从规划、建设、运行、维护、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对城市排水行业进行详细、系统的规定。 二是排水设施建设相对滞后。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,城市排水规划一直没有得到系统地制定和实施。三是排水行业管理难度大。四是部分设施养护责任不清。城市排水设施产权复杂,有自建排水设施,也有公共排水设施。有的排水设施由于历史原因,产权单位难以界定,养护责任单位更是难以确定,所以当这些责任不清的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时,往往得不到及时维修,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。